(2015)扬江商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田兴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田兴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414号原告上海锐翔上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路188号。负责人沈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吴小英,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兴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被告田兴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