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姚某甲。委托代理人武秀龙,山西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卢万,男。原告姚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秀龙,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份典礼结婚,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常动手殴打原告,常与原告父母亲起冲突,2014年8月15日晚因琐事吵架,被告把原告身上的钥匙抢走,原告被赶出家门,原告处于这种非人的婚姻中,精神面临崩溃。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姚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存款38000元。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家中还有孩子,为了孩子着想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份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十一生育一子姚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曾于2013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4年再次起诉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子姚某乙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但不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婚生子尚未成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幸福、温馨、完整的家庭,不应草率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