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张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34号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73437-6。法定代表人:王国清,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梁,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宏伟,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8元,减半收取3209元,由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