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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与被执行人李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仁江才,李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男。被执行人李忠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共民初字第615号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忠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福依法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忠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李忠福名下除了在恰卜恰镇贵南东路的住宅(平房)一座,房产证号:共私房字第29**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忠福提出如果在2015年8月14前仍不能按时履行所有案款,愿意他用名下的恰卜恰镇贵南东路的住宅(平房)一座,房产证号:共私房字第29**号抵申请人才仁江才所申请执行的316611元案款。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也同意被执行人李忠福以物抵债。现已超过期限6日,且李忠福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忠福所有的位于恰卜恰镇贵南东路的住宅(平房)一座,房产证号:共私房字第29**号,交付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抵偿被执行人李忠福所欠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的316611元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秀 燕审判员 马 海 东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