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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陆英碧与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碧,文静,罗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57号原告陆英碧,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雷建蓉,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文静,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李雪龙、唐杨春,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明,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忠县长江大桥桥头邮政银行楼上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1511-8。负责人闫江林,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礼剑,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原告陆英碧诉被告文静、罗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陆英碧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英碧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陆英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英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陆英碧负担。审判员  汤君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