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建峰、周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建峰,周雪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753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联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帆,联社职工。被告卢建峰。被告周雪军。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建峰、周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9元,收取1639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栓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