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俞云辉。委托代理人:邹惠娴,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冯耀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已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823号聚龙工业区自编15号楼第五层,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