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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抗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安杰与王世友、夏银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安杰,王世友,夏银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6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安杰,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友,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银芳,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诉人王安杰因与被申诉人王世友、夏银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终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15)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