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东雪与王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雪,王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东雪,农民。被申请人王娜,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王东雪申请宣告公民王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东雪撤回宣告公民王娜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