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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东雪与王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雪,王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东雪,农民。被申请人王娜,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王东雪申请宣告公民王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东雪撤回宣告公民王娜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