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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成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00号罪犯李成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3059.65元(已支付245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30日、2014年1月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成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5.8分。本次减刑未提供民事赔偿依据。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成权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权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审判员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