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耀科与蒋汝明、王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陈耀科,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汝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学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鹏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