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继光、王娇凤与王勋、王有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光,王娇凤,王勋,王有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王继光。原告:王娇凤。被告:王勋。被告:王有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北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光、王娇凤与被告王勋、王有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继光、王娇凤不予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