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炼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工商注册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舒红祥,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8,597.20元及违约金79,205.52元(以208,59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9日);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01.46元(暂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5年8月3日止);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4,26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5,073.1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