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秀红与赵玉巧、张遂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巧,张遂民,李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巧,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遂民,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赵玉巧之夫。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红,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亚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巧、张遂民因与被上诉人李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赵玉巧、张遂民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玉巧、张遂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巧、张遂民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赵玉巧、张遂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崔志刚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