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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会林与卜丙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林,卜丙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119号原告张会林。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丙祝。原告张会林与被告卜丙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林的委托代理人朱国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丙祝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会林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在宿迁市里仁乡承包土地时,找原告拖拉机耕地,通过结算应付原告劳务费6300元,因当时没有钱,向原告立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不但未付款,还报110,又经平明派出所调解,被告在欠条下侧签名,定于2015年7月30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300元及利息。被告卜丙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卜丙祝向原告张会林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兹有上房村卜丙祝在里仁乡欠张湾乡张会林耙地工资现金陆仟叁佰元整。2014年12月7日。卜丙祝”。2015年7月10日,卜丙祝又向原告张会林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议,2015年7月30日还清款。卜丙祝”。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会林提供的欠条、承诺书,有原告张会林的委托代理人朱国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张会林提供的欠条、承诺书,被告卜丙祝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相反证据,对于欠条、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张会林与被告卜丙祝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被告逾期之日即2015年7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丙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林6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卜丙祝负担(原告张会林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