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文丽与何龙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被执行人何某乙。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民初字笫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乙给付抚养费6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嘉民初字笫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何某甲未实现的抚养费6560元,可在具备执行条件后,再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