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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甲,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7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2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龙某乙,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禹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以每人占25%的股份,合伙租用荣县旭阳镇河街354号一无名茶馆摆放“年年有鱼”捕鱼游戏机1组6台和“美人鱼”游戏机1组8台供人赌博,并聘请朱某甲等人上分。至2014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非法获利13600元,上述四被告人每人非法所得3400元,同时公安机关还从朱某甲处查获赌资4550元。经鉴定,上述“年年有鱼”和“美人鱼”电子游戏机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从朱某甲处查获的赌资455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年年有鱼”捕鱼游戏机1组6台和“美人鱼”游戏机1组8台已被公安机关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缴款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唐某某、程某某、龙某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龙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没收扣押在案的赌资4550元;六、追缴被告人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龙某乙的违法所得1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徐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