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君思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802号移送执行人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君思,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王君思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的确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云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