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郑××,王×2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56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号楼中段。法定代表人康哲才,主任。委托代理人方宽宇,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女,1955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3,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王×2,男,1958年9月5日出生。上诉人王×1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1、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之委托代理人方宽宇、被上诉人郑××之委托代理人王×3、原审被告王×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