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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丰泽温陵分公司与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丰泽温陵分公司、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丰泽温陵分公司,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丰泽温陵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陈凌俊,经理。被告: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凌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丰泽温陵分公司、泉州市丰泽永相逢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