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三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三初字第1036号原告胡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湖南省澧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龚某某,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胡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承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因霞校对人:曹承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