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占金、常军等与杜保安、河北鼎嘉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金,常军,杜保安,河北鼎嘉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张占金。委托代理人常军,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常军。被告杜保安。委托代理人李彩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国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鼎嘉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489号。法定代表人杜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国铭,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金、常军与被告杜保安、河北鼎嘉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金、常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金、常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金、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占金、常军承担。审 判 长  周长代人民陪审员  王天荣人民陪审员  董一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