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建青与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青,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杨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常建青,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宣二宏,该村村委主任。被告杨志强,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常建青诉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建青负担。审判员 郜天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雅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