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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建青与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青,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杨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常建青,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宣二宏,该村村委主任。被告杨志强,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常建青诉沁县新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建青负担。审判员  郜天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雅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