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折价款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6467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