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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洪宾与王晓丽、王珺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王洪宾,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丽。被告:王珺。被告:王寿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宾诉被告王晓丽、王珺、王寿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宾交纳。审 判 长  宋继宝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贵俊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