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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淑英,孙得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淑英,女,1935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芮朝玉,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系王淑英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得龙,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淑英因与被申请人孙得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淑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虽有高血压病史,但身体、生活正常,导致申请人高血压严重病发并住院治疗,是被申请人侵害侵权所造成,申请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淑英在制止孙得龙撬门过程中造成情绪激动,从而引起自身高血压病发。造成损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王淑英患有高血压的特殊体质所引起,孙得龙的行为仅是诱因。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核定的数额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问题,王淑英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提起此项请求,其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综上,王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淑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