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苏红与郑思华、刘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红,郑思华,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26号申请人苏红,居民。被申请人郑思华,居民。被申请人刘莉,居民。申请人苏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思华、刘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思华的工资及银行存款3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刘莉的工资及银行存款5万元。三、查封担保人苏凯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楼××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