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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卫红与范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红,范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王卫红。被告范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红诉被告范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卫红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红撤回对被告范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卫红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