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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知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669号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何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小媛、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雷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晴晴,系公司法务。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艺术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基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天艺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小媛、被告三基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晴晴通过网上法庭在线视频方式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天艺术公司诉称:2012年7月,原告经由中国舞蹈家协会授权,成为作品《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的著作权人。作品《下课了》系《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内的一个作品,原告拥有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网站“www.boosj.com”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以上合计1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涉案视频的在线播放,故撤回第一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三基传媒公司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网站仅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服务以供公众分享视频作品,涉案作品为用户上传,播视网对涉案作品未做任何修改或编辑,也未提供收费观看和下载服务。播视网在其网站上还公布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原告从未向被告发出任何相关的维权声明,被告在接到涉案材料后已立即下线了涉案视频。原告要求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过高。www.boosj.com属于一个地区性的小型视频网站,日常点击量较少,单个视频的点击量更少,不足以给原告造成如此高金额的损失;且涉案作品仅是一个时间非常短的小视频,知名度也不高;公证书的内容包含诸多作品的证据保全,其费用也不能由被告全部承担。综上,被告并未侵犯原告作品《下课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造成如此大的损失,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天天艺术公司为了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协议书》。2、《授权声明》。3、《权利声明》。4、中国舞蹈家协会简介、《“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报名表》。5、《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完整版】》音像制品封面、封底。6、《下课了》DVD光盘。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7、(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76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8、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的维权费用支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三基传媒公司未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了“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系列赛事(包括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中国舞蹈家协会与天天艺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就其创作、编辑、示范、录制的拥有完整著作权的节目《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全部独家授予天天艺术公司,包括发表权、复制权、摄制、录制CD、VCD、DVD等已存在或将出现的影音形式的音像制品权、出版权、对该节目及其相关复制品、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通过任何形式和渠道的发行权、销售权,通过广播、电视、计算机等信息网络的传播权、销售权及其他方式的经营权……。合同还约定了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其他权利义务。天天艺术公司和北京电影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完整版)》的DVD光盘,在光盘以及外包装盒上标有“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CN-A10-11-0001-0/V.G4”等字样。北京电影学院出版社出具的权利声明表示其仅作为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全国舞蹈系列音像制品的出版商,不享有著作权。2015年3月31日,中国舞蹈家协会出具《授权声明》表示天天艺术公司就“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系列赛事参演节目享有出版权及其相关复制品、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通过任何合法渠道和方式的发行权、销售权,对参演节目通过广播、电视、计算机等信息网络的传播权、销售权、经营权,全权负责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索赔权、处理权、收益权。2015年1月12日,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唐小媛使用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计算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点击打开“internet”浏览器,搜索点击进入“www.boosj.com”页面,分别点击进入“关于播视”、“联系我们”、“搜视频”页面,输入“小荷风采”,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阿西拉依》第六届小荷风采舞蹈大赛”、“第六届小荷风采《下课了》儿童舞蹈…”等,进入相关播放页面将予以截屏保存。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768号公证书。通过播放《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完整版)》DVD专辑中《下课了》,公证书中的截屏画面与DVD专辑中同名舞蹈的画面相同,被告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另查:“www.boosj.com”系三基传媒公司开办经营,三基传媒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9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完整版)》DVD的外包装盒及光盘均明确载明系“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而北京电影学院出版社声明表示不享有著作权,故天天艺术公司系涉案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又根据中国舞蹈家协会出具的声明,天天艺术公司享有该音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基传媒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开办的“www.boosj.com”上向公众提供《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完整版)》中《下课了》的舞蹈视频,侵犯了天天艺术公司对其发行的《第六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完整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天天艺术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音像制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视频的时间长短、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35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元。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元。(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