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上诉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2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以后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具有重要参照意义,应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2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涛提供有上诉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退工证明、欠条等证据,本案审理对本院辖区并没重大影响,应为普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且上诉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上诉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智良审判员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