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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大凤与丁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大凤,丁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于大凤,女,1989年7月17日出,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丁保英,男,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大凤与被告丁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大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保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大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大凤撤回对被告丁保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于大凤承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