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李××,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