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力波与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波,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78号原告李力波。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法定代表人腾荷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力波与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