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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邦道与被告黄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邦道,黄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丁邦道,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黄学智,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原告丁邦道与被告黄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邦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学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邦道诉称,因被告黄学智于2014年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3000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后经过追讨,被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3000元。被告黄学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同年3月8日,被告黄学智分别向原告丁邦道借款71000元、22000元,合计93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两份。后,被告黄学智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协议两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学智向原告丁邦道借款共计93000元有借款协议为证,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黄学智未能及时归还,引发纷争,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黄学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学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邦道借款9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26元,由被告黄学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滕 清人民陪审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崔建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