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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汪盛林与瞿伯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汪盛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恋,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瞿伯元(又名瞿伟),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盛林与被告瞿伯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盛林以双方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盛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盛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汪盛林负担。审判员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丁浩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