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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邱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胡巧生。原告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巧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5年6月8日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偶有争吵,但未影响夫妻感情,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以上事实有大城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被告陈述证实。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以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期偶发争吵,但双方矛盾并不突出,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