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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秋锁与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俊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锁,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俊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正长,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才,男,汉族。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彦丰、赵海宁,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秋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俊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秋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鹏,被上诉人王俊才,被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俊才的委托代理人周彦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秋锁诉讼请求实质是对案涉施工项目中欠付工程价款及相关工程变更增加款的主张,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应证据一并进行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李秋锁交纳1825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白 云 辉审 判 员 韩   辉代理审判员 商���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 永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