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花海燕与陈静、凌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海燕,陈静,凌晓峰,华燕琴,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花海燕。委托代理人周锡良,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静。被告凌晓峰。被告华燕琴。被告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海燕与被告陈静、凌晓峰、华燕琴、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陈静、严辉的住所地,被告凌晓峰、华燕琴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无锡市滨湖区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薛 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