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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花海燕与陈静、凌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海燕,陈静,凌晓峰,华燕琴,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花海燕。委托代理人周锡良,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静。被告凌晓峰。被告华燕琴。被告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海燕与被告陈静、凌晓峰、华燕琴、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陈静、严辉的住所地,被告凌晓峰、华燕琴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无锡市滨湖区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薛 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