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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宛树宝与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树宝,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宛树宝,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经济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21栋。法定代表人李淑艳,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4666号。法定代表人冯丛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给第三人长春一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厂房租金,申请执行人已受领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及银行帐户的冻结,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在诉讼保全时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宛树宝所有的长房权字第30601032**号、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家大街2953号、丘地号7-8/8-18建筑面积为986.12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一套。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经济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15/,梨房权证梨树县字第288**号,面积为2389.77平方米的房籍及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梨国用(2010籍)第2250号位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经济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使用权面积为28334.76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0年10月27日;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四、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志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