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灵晓、田伟健与田伟健、李飞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灵晓,田伟健,李飞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67号原告胡灵晓。被告田伟健。被告李飞利。本院在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灵晓与被告田伟健、李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胡灵晓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紫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