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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马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穆广娣,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的父亲),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庆根,灌云县为农服务协会推荐的代理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穆广娣,被告马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庆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马某甲系被告马某乙和朱某的婚生女儿,2000年3月27日被告马某乙和朱某调解离婚,原告由朱某抚养,被告从2000年5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直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十多年来,物价已经几十倍增长,原告日常生活支出巨大,每月1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更何况每月100元的抚养费被告至今都没有给付原告。原告的母亲朱某已再婚且生育一个子女,朱某仅仅靠每个月的打零工赚的1000元收入为生活来源,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抚育费的同时向被告提起增加抚育费之诉,现原告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抚育费增加至每月600元。被告马某乙辩称,被告目前患病在家,每月退休金1200多元,与徐广荣组建家庭,但徐广荣无业在家,家庭的生活来源就是我的退休金,我方原单位每年会给几百元的生活补助。本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应由少年庭审理此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此案涉及身份问题,原告应亲自出庭;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一是原告已在2014年秋节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组成家庭,与他人独立生活,二是被告从2010年患有××,且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给付抚养费,三是被告从来没有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在离婚后,被告比判决书上多给付了子女抚养费,综上,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城镇户口,原告马某甲系被告马某乙和朱某的婚生女儿,2000年3月27日被告马某乙和朱某调解离婚,原告由朱某抚养,被告从2000年5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直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马某乙已再婚,朱某已再婚;目前原告在原告外公外婆家生活,原告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也一直没有打工,也未结婚。另查,2010年被告马某乙患有胃癌,2010年12月份,被告马某乙退休,2015年7月被告再次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情况为:患者因“胃癌术后五年”入院,查体:腹平坦,未见腹壁静脉曲张及胃肠蠕动波,上腹正中见陈旧性手术疤痕,愈合好,全腹软,无明显压痛及反跳痛、肌卫,未及异常包块,肝脾肋下未及,murphy’s征阴性,肝肾区无叩击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正常,未及气过水音。出院情况为:患者一般状况可,生命体征平稳,未诉明显异常不适合,无明显发热、咳嗽、咳痰,查体:神情,精神可,心肺未见明显异常,全腹软,无明显压痛及反跳痛、肌卫,未及异常包块,肝脾肋下未及,murphy’s征阴性,肝肾区无叩击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正常,未及气过水音。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调解书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举证的病历一组、职工退休养老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乙与朱某离婚,并不免除马某乙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马某乙对原告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院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病情等及原、被告的客观情况,酌定被告马某乙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3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乙给付原告马某甲抚养费每月360元(该款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给付至马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如果被告马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加亮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县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