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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星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星,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湖口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公安局抓获并先行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海健、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威、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星及其辩护人林海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星和拓少白、董柏强、郭文、郁海存、陈志栋、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等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养生食品为名,租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浦口张某家三楼两房一厅的出租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后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在网上以交友的形式骗被害人魏某、王某、黄某到该出租房,并将上述三人非法拘禁在出租房内。其间,周星担任魏某“师傅”,负责看管并做魏某的思想工作,欲迫使魏某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8月15日,魏某乘看管人员不备从传销窝点大厅窗户跳楼身亡。2015年2月15日,周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同案犯拓少白、郭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星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周星伙同拓少白、郭文等人非法限制魏某、王某、黄某等人的自由,并致魏某死亡,被告人周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星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周星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魏某在被拘禁期间未遭受暴力,跳楼系为逃避生活压力,而非摆脱拘禁,不应认定周星非法拘禁致人死亡;2、周星是从犯,且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起,同案犯拓少白、董柏强、郭文纠集曹肖、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陈志栋、郁海存、衡武岳(该十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周星等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借口租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浦口张某家三楼的两房一厅作为传销窝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中拓少白级别最高,董柏强、郭文均系主任,曹肖系管家。2013年8月3日、7日、9日,石楚云、高金章、林承敏在网上以交友的形式分别将被害人黄某、魏某、王某骗至该窝点。为了迫使黄某、魏某、王某加入传销组织并花钱购买“产品”,拓少白、董柏强、郭文、曹肖、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陈志栋、郁海存、衡武岳、周星等传销人员采取没收手机及银行卡、不让出门、24小时随身看管等手段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白天由传销组织人员一起看管、组织三被害人听课,期间由周星担任魏某的“师傅”,晚上魏某由石楚云、林承敏看管睡在房间,大厅由拓少白、曹肖、陈志栋、郁海存等人轮流看管。2013年8月15日下午,石楚云等人在大厅看管魏某时,魏某为脱离控制以要喝水为由支开石楚云,待石楚云到厨房拿水时从传销窝点大厅跳窗坠楼身亡。经鉴定,魏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周星到案后向被害人魏某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1、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7月17日被网友周星骗到龙文区朝阳镇政府附近的一处传销窝点,后被控制人身自由,不能出门,不能随意走动,不能打电话。该窝点拓少白级别最大,平时由郭文负责。拓少白和郭文不在时,由曹肖负责,其他传销人员轮流在大厅看管,其半夜起来时看到郁海存、曹肖、陈志栋睡在大厅。8月2日其交了2800元加入传销组织。期间,石楚云骗来王某,高金章骗来魏某,魏某的师傅是周星,周星给魏某上课。8月15日,其与郁海存外出,当天下午三四点时,郁海存接到电话,带其与董柏强碰面,之后未再回原先的传销窝点。8月19日,其听董柏强说魏某跳楼身亡,后董柏强送其到车站坐车回老家。并依法辨认出骗其到漳州参与传销的网友是被告人周星以及其他传销人员。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8月9日被网友林承敏骗到龙文区朝阳镇的一处传销窝点,传销人员有拓少白、郭文、曹肖、周星等人,其被要求购买一套2800元的产品,说公司与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并没收其手机和银行卡,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有黄某和魏某,魏某的师傅是周星。8月15日下午,曹肖给其上课,衡武岳在旁边站着,后来魏某跳楼,其被林承敏、衡武岳、曹肖送到客车站离开。次日其报警。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8月3日被网友石楚云骗到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浦口的出租房,该出租房系一处传销窝点,其被陈志栋、郁海存、曹肖、周星控制,不让离开,手机和银行卡被没收,且被人看管。被控制在该处窝点的还有魏某和王某。魏某于2013年8月7日被高金章骗来,刚来时就在哭,后来一直说想离开。王某于2013年8月9日被林承敏骗来。管理该处窝点的是郭文,但拓少白是大主任,董柏强也来上过课,门都是反锁的,钥匙由曹肖保管,晚上还由曹肖、郁海存、陈志栋三人轮流看管大门。8月15日,由石楚云、周星看管魏某,林承敏、陈志栋等人看管其,高金章、衡武岳看管王某。当天下午因魏某跳楼,曹肖让陈志栋和石楚云押着其转移,林承敏、衡武岳押着王某走。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5日15时许,其在家中二楼听到“砰”的一声,打开窗看见一个女子躺在家门口的地上,其马上报警。该女子应该是从家中三楼跳下。其家三楼于2013年7月租给郭文等人。5、同案犯拓少白供述,其是天狮公司的人事主任,该公司是一个传销组织,其手下有郭文、董柏强两个主任,还有高金章、周星、陈志栋等传销人员。2013年7月,其让郭文租了朝阳镇浦口村一房东三楼的房子从事传销活动。该窝点由郭文负责,董柏强因尚未有新的传销点,也在该窝点帮忙。后来骗来两男一女。被骗来的人被没收手机和银行卡,并被看管,关在屋子里听课,听懂了加入传销组织后才有自由。夜间其与郁海存、陈志栋、曹肖四人轮流在大厅看管。2013年8月15日魏某跳楼时其不在现场,郭文打电话向其汇报,其交代郭文安排传销窝点的人员离开。6、同案犯郭文供述,其于2012年夏天到漳州参加传销组织,认识拓少白和董柏强,于2013年7月提升为主任,并根据拓少白的安排租下朝阳镇浦口村张某家三楼的房子从事传销活动。窝点由拓少白、董柏强与其负责,主要是拓少白说了算,还有曹肖、郁海存、陈志栋、石楚云、林承敏、周星等传销人员。新人刚来时会被看管,关在屋子里听课,听懂加入传销组织后才有自由。夜间由拓少白、郁海存、陈志栋、曹肖四人轮流在大厅看管,房间由石楚云和林承敏看管。2013年8月15日魏某跳楼时其不在现场,林承敏打电话向其汇报,其马上联系拓少白和董柏强,并打电话给曹肖,叫曹肖安排窝点的人员离开。7、同案犯董柏强供述,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出租房的传销活动于2013年7月开始,总的由其与拓少白、郭文负责,其三人是主任,底下还有“老板”曹肖、郁海存、周星等人,“老板”要负责看管新人和上课。新人过来手机、银行卡会被没收,不能出门,不能随意走动。魏某跳楼当天其不在现场,是郭文打电话向其汇报,后来拓少白打电话交代其赶紧把高金章送走,8、同案犯高金章供述,2013年6月下旬,其被网友骗来漳州加入传销组织,7月底被主任郭文带到朝阳镇浦口村的出租房,该租房日常由曹肖管理。曹肖说要骗人来升级才快,7月下旬,其骗魏某来漳州做直销。魏某于8月7日到达漳州,其与曹肖一起去接她。到了以后,魏某被没收了手机、银行卡,并不让出门。魏某来了以后想走,白天就由传销人员一起看管,主要有郭文、郁海存、周星等人,周星是魏某的师傅,一般由周星给魏某上课说话,夜间由石楚云和林承敏看管睡在房间,外面是几个男的轮流看管。8月15日14时许,其在洗衣服,周星、石楚云在大厅看管魏某,其听见石楚云大叫一声,才知道魏某跳楼。事发以后,曹肖让大家赶紧走。9、同案犯石楚云供述,2013年1月其被骗来漳州加入传销组织,后在网上以交友的形式骗来黄某,并于8月5日联系郭文加入朝阳镇浦口村的传销窝点。该窝点属拓少白级别最大,郭文是主任,郭文不在时由曹肖安排看管和上课。为了逼新人加入组织,其与其他传销人员一起对新人进行看管,给他们上课,不让离开。黄某的师傅先是陈志栋,后来是曹肖。王某的师傅是衡武岳。8月7日魏某被高金章骗来以后,魏某有提出想离开未被允许。魏某的师傅是周星,一般由周星、高金章和魏某“聊天”。平时由其陪魏某上厕所、洗澡,林承敏也陪过,晚上曹肖安排其与林承敏陪魏某、范某一起睡房间,其与林承敏睡两边,魏某、范某睡中间。2013年8月15日14时许,曹肖安排其与周星在大厅看管魏某,当时魏某说要喝水,其去拿水,走出一两米,听到响声,回头看见魏某蹲在窗沿脸朝外,其跑上前拉魏某的右手,魏某侧身一下,人掉落。事发以后,曹肖安排陈志栋与其带着黄某离开。10、同案犯林承敏供述,2012年6月其被董柏强骗来漳州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8月9日,郭文让其到朝阳镇浦口村的传销窝点帮忙,说有个新来的女子需要看管。该窝点拓少白级别最大,平时由郭文负责,其的工作由曹肖安排。有新人来,白天大家一起看管,晚上由曹肖、陈志栋、郁海存他们轮流睡在大厅看管。魏某的师傅是周星,一般由周星给她上课,晚上则与其和石楚云睡在房间,其与石楚云睡两边,魏某睡中间,上卫生间、洗澡都由石楚云陪着。期间其以网上交友的形式骗来王某。2013年8月15日下午,其与陈志栋、黄某在房间,石楚云、周星、魏某在客厅,听见声响跑到客厅,石楚云说魏某跳楼了。事发后,曹肖安排其与衡武岳带王某离开。11、同案犯陈志栋供述,其是“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人员,2013年7月跟随郭文到朝阳镇浦口村的传销窝点从事传销活动。该窝点拓少白的级别最大,平时由郭文负责,郭文不在时叫曹肖安排大家的工作。新人过来会被没收手机,并被看管,由曹肖、周星、郁海存、高金章、衡武岳给他们上课。其负责看人,偶尔也会给新人讲讲。魏某是高金章骗来的,平时都由石楚云跟着。案发当天,石楚云、周星、魏某在客厅,后魏某坠楼。12、同案犯郁海存供述,2013年春节前其被网友骗到漳州加入传销组织,认识拓少白、董柏强、郭文。原先其住在董柏强“家”里,2013年7月董柏强让其转移到朝阳镇浦口村的另一处传销窝点。该窝点有拓少白、郭文、董柏强三个主任,还有曹肖、衡武岳、陈志栋、高金章、周星、林承敏、石楚云、范某等人是“老板”,魏某、黄某、王某是新人,该三人还未交钱加入传销组织,要被看管、听课。为防止新人逃跑或者发生意外,拓少白一直在外面大厅睡觉,其与陈志栋、曹肖等人轮流在大厅看管,林承敏、石楚云看管魏某在房间睡。魏某的师傅是周星,大多是周星给她上课、说话。2013年8月15日午饭后,郭文让其带范某外出,当天16时许,曹肖打电话交代其不要回出租房,当晚才得知魏某跳楼。13、同案犯曹肖供述,其于2012年2月起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加入传销组织,到魏某跳楼时当了一个多月的管家。管家就是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事务,包括组织看管、控制新人,购买日常用品等。2013年8月15日,其和衡武岳在房间看管王某,周星和石楚云在大厅看管魏某。魏某跳楼以后,其马上给郭文打电话,郭文让其安排人员离开。14、同案犯衡武岳供述,2013年4月其被骗到漳州加入传销组织。同年7月,其被调到朝阳浦口村的传销窝点,该窝点由郭文负责,日常由曹肖安排,大主任是拓少白。其平时参与上课,有新人来帮忙看管,并发展下线。魏某、王某、黄某由大家一起看管,其是王某的师傅,黄某的师傅开始是陈志栋,后换成曹肖,魏某的师傅是周星。2013年8月15日,其和曹肖在房间看管王某,石楚云、周星和魏某在大厅,后听见石楚云尖叫一声,才知道魏某跳楼。后曹肖打电话联系郭文,并让大家赶紧离开。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案发位置测量示意图,证实2013年8月15日下午,接群众报案,公安人员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张某家楼下南侧的街道勘测到一具女性尸体,同时在张某家三楼客厅电视柜内发现15只杯子,从中提取了15支牙刷。16、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生物物证检验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张某家三楼客厅提取的牙刷8上斑迹为朝阳镇浦口村发现的未名女尸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2.9450571×1021倍。17、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经采集魏某德和周某的血样进行DNA检验和入库比对,魏某德和周某是朝阳镇浦口村发现的未名女尸生物学父母的父权指数为8.1×1010。18、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魏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其损伤符合磕碰形成。19、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出具的血痕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魏某未受性侵害。20、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从被害人魏某胃内容物未检出有毒物质。21、提取笔录、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三楼客厅电视柜提取到收款收据一张,该收据系郭文向张某交纳8月份房租及7月份水费、电费的凭证。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星身份基本情况。23、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星到案经过。24、已生效的本院(2014)××刑初字第××号、(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拓少白、董柏强等十人因本案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25、指认犯罪现场笔录以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星带公安人员指认实施非法拘禁的地点。26、被告人周星供述,其于2013年7月底到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一三楼出租房的传销窝点,该窝点拓少白最大,具体由郭文负责,郭文不在就由曹肖安排看管新人以及给新人上课,其和其他传销人员都要听从安排,轮流与新人聊天、上课。其当过魏某的师傅。2013年8月15日,其在洗衣服,听到石楚云大叫一声,才知道魏某跳楼,后曹肖安排大家离开。(二)被告人周星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赔偿协议书、保管款收据、谅解书、照片,证实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星支付被害人魏某亲属赔偿款人民币33000元,取得被害人魏某亲属的谅解。以上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关于被告人周星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周星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魏某被传销人员高金章骗至传销窝点后因尚未加入传销组织人身自由被剥夺,不仅被没收手机,还被全天看管,期间魏某一直表示想离开未被允许,后于2013年8月15日为脱离控制以喝水为由支开看管其的传销人员石楚云从传销窝点大厅跳窗坠楼身亡。该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与同案犯高金章、石楚云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还有在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予以佐证。辩护人提出魏某因个人问题跳楼自杀的辩解无相关证据证实。故认定被告人周星与其他同案犯的非法拘禁行为与魏某的死亡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周星应对魏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星伙同拓少白、郭文、董柏强等人为逼迫被害人魏某、王某、黄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魏某、王某、黄某的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魏某死亡,被告人周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被害人魏某亲属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实施传销违法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星的辩护人提出的周星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周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媛媛人民陪审员  谢井凤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