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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章明与重庆信仁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168号原告刘章明,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信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镇丁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9053607-4。法定代表人郭恒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明诉被告重庆信仁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明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交纳48.5元,由原告刘章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