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怀园与刘吉栋、陶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园,刘吉栋,陶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454-2号原告李怀园(曾用名李怀远)。被告刘吉栋。被告陶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园与被告刘吉栋、陶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明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怀园撤回对被告陶明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