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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怀园与刘吉栋、陶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园,刘吉栋,陶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454-2号原告李怀园(曾用名李怀远)。被告刘吉栋。被告陶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园与被告刘吉栋、陶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明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怀园撤回对被告陶明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