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柯研、许向勇与夏启军、夏朝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研,许向勇,夏启军,夏朝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68号原告柯研,户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原告许向勇,户籍地址湖北省大冶市。委托代理人马振勇,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乐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启军,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夏朝云,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研、许向勇诉被告夏启军、夏朝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夏启军、夏朝云名下价值人民币565628.37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告夏启军、夏朝云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信义假日名城博雅园3栋三单元703(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644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柯研、许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夏启军、夏朝云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5628.3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