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谭俊峰与陈冬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俊峰,陈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4-3号申请执行人谭俊峰。被执行人陈冬华。申请执行人谭俊峰与被执行人陈冬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冬华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冬华所有的雷克萨斯小型汽车(车牌粤s×××××)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戈执行员 唐建平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