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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金火与张金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火,张金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39。被执行人:张金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34。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金火与被执行人张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金汉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火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张金汉拥有的肇庆市中源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公司的50%股权,被执行人张金汉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芹田路文明花苑东海岸第11幢首层1至16号小汽车位因另案由郁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张金汉目前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07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