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胥培树与罗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培树,罗福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胥培树,男,生于1963年4月29日,汉族,务农。被告罗福英,女,生于1955年8月12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胥华友,男,生于1981年3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培树诉被告罗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培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培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培树撤回对被告罗福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胥培树负担。审 判 长 杨著冰人民陪审员 徐天福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