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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胥培树与罗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培树,罗福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胥培树,男,生于1963年4月29日,汉族,务农。被告罗福英,女,生于1955年8月12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胥华友,男,生于1981年3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培树诉被告罗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培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培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培树撤回对被告罗福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胥培树负担。审 判 长  杨著冰人民陪审员  徐天福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