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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诉前保全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妍萱与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妍萱,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喻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诉前保全字第00001-2号申请人江妍萱。委托代理人冯常习,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花艳路12号。法定代表人喻世文,该公司总裁。被申请人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7号万达广场C栋2601-2624室。法定代表人喻世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喻世文。申请人江妍萱与被申请人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喻世文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3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7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严 峻审判员 郑 纯审判员 杨宗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