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邵玺与被告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玺,张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邵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洋,女,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玺与被告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玺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