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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邵玺与被告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玺,张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邵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洋,女,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玺与被告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玺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